征地拆迁开始之前,征收方都要向国务院或是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获取征地批复,即大家口头上常说的“征地批文”。有征地批复则征收才可以开始,没有征地批复那么意味着此次征收活动就是违法的。
因而,征地批复文件则成了征地拆迁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且它也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土地权益。因此,只有有了征地批复,那么才有可能进一步的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不过有了征地批复,也并不代表它就是合法的。实践中,有许多征地批复文件都存在瑕疵,且在报批程序上存在含糊不清,不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那么对于违法的征地批复被征收人是否可以依法救济呢?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对被征收人最为有利的两个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针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征地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中则限定了救济方式,以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
(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
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正真看到,无论是法律和法规还是司法解释或都将征地批复纳入内部行政行为或认定为最终裁决行为,均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征地批复不可诉,即使受理了最终也难逃裁驳的命运。
不过,征地批复虽然不可诉,但是只要不合法,即使是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也依然能够最终靠行政复议来撤销。凯诺律师此前就成功代理过一起这样的案子.....
张先生等9人是河南省人,因当地经济发展的建设原因,要对张先生在内的等18个村的土地进行征收。2018年8月13日,有关部门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同日,张先生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两日后,两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签字确认。8月17日,有关部门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
此后,有关部门逐一上报了各种方案,但是张先生等人认为,有关部门在报批程序上有很大的漏洞,况且并没有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听证权等相关权力。
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马上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决定,撤销了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捍卫了张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不服时,申请时间怎么算呢?
首先大家要明白的是,征地批复文件一般是以公告的形式公开的。有关部门在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后,通常会将被批准的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以公告的形式来公布(有的则是在征地批复文件里含概了土地征收公告中的内容)。
公告中,除了要载明补偿标准、征收目的、补偿方式等事项之外,还要载明相应的征地批复文件。此时,如果被征收人对此有异议或是对征地批复不服,那么申请复议的期限可由此开始计算。
但是,如果征收单位没有依法公告的话,那么这样被征收人就无从知道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就无从计算复议期限了。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并没有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没有依法将土地方案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进行公告的话,那么,被征收人是能够最终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的,在获取征地信息且得知征地批复存在后,那么申请复议的申请期限才可由此算起。
另外,被征收人在看到征地批复时,还需要注意查看征地批复的合法性,比如审批主体是否合法。期限是否过期,要知道,征地批复的有效期限一般是2年。
征地拆迁是极为复杂的,不仅涉及到被征收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拆迁问题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在遇到疑难杂症,自己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